GB/T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9月26日以标函第171号文批准,自2001年1月1日实施。


    1.第6.1.1.4“铅浴淬火(派登脱)钢丝用的35~85钢的锰含量为0.30%~0.60%;铬含量不大于0.10%,……。”应改为“铅浴淬火(派登脱)钢丝用的35~85钢的锰含量为0.30%~0.60%;65Mn和70Mn钢的锰含量为0.70%~1.00%,铬含量不大于0.10%,…。”
         2.第6.5.1条“顶锻用钢应进行顶锻试验,并在合同中注明热顶锻或冷顶锻” 应改为“顶锻用钢应进行顶锻试验,并在合同中注明热顶锻或冷顶锻。热顶锻后的试样为原试样高度的1/3;冷顶锻后的试样为原试样高度的1/2。顶锻后试样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缝。”
         3.第8.4.1条“钢材的复验和判定规则按GB/T17505-1998 标准的8.3.4.3的有关规定执行。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应改为:
    8.4.1钢材的复验和判定规则按GB/T17505-1998标准的8.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如供方能保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罐)号的钢材或钢坯的低倍、力学性能和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4.表3的注2中“…70、80和85号钢油冷…”改为“…75、80和85号钢油冷…”。
    5.表8中第12项的“超声波检验”的“取样数量”由“逐根”改为“2”。 

GB/T3077-1999《合金结构钢》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9月26日以标函第171号文批准,自2001年1月1日实施。


    1.表1的注2中“……,只需在所订牌号后加“A”或“B”字标志……”改为“……,只需在所订牌号后加“A”或“E”字标志……”。
    2.表3中的“HB100/3000”改为“HB10/3000”。
    3.表3中序号19的20MnMoB钢的回火加热温度应由“2000℃”改为“200℃”。
    4.表7中第13项的“超声波探伤”的“取样数量”由“逐根”改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