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锅函[2002]17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

同意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更好地开展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物价局联合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关于同意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借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沪财预[2001]93号

沪价费[2001]88号

 

关于同意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复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增加压力管道检验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1]12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10个区县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具体单位附后)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执收单位。

    二、执收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时,可按每米8元的标准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

    三、压力管道安装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接本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上述收费的试行期限暂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止。

    特此函复。

    附件: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执收单位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执收单位名单: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南汇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闵行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奉贤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嘉定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青浦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崇明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宝山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松江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金山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