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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行业行规 为了规范无损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行业经营行为,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遏制行业无序竞争现象,提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社会地位,树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的新形象,提高无损检测机构队伍素质,促进无损检测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昆明会议精神(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会议)结合上海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上海十二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经过商榷,制定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行业行规,承诺如下: 第一条 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无损检测: 1、 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2、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 3、 检测程序要规范,检测结果要真实、有效、准确。 第二条 我们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接受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的监督。 第三条 开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检测机构自定的质量体系文件要求。 第四条 对特种设备进行无损检测,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无损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重视自身的品牌和信誉,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服务。 第六条 无损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机构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证书所注明的方法、级别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件。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和干涉,保持检测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分包检测任务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不允许出借检测机构证书和被无证检测机构或个人挂靠;不允许替无证检测机构或个人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不接受委托单位不合法(合理)的要求,不弄虚作假,不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自重自爱,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把上海的检测机构做强、做大,创上海品牌,走出上海,为全国服务。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检测人员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检测人员遵纪守法,不违规检测,保证检测人员自身和他人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 "用户至上,质量第一"是我们的宗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测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考虑到市场调节因素,下浮不应超过20%(具体价格参照《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有特殊要求的检测收费与用户协商。 第十七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对其他无损检测单位的选择。 第十八条 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严禁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们真心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把检测市场规范化,准则化,为本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安全使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承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