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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锅函[2001]25号
关于受理哈尔滨电力设备总厂等十五家企业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增项或升级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河南省、广西区、贵州省、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原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哈尔滨电力设备总厂等十五家企业本年度向我局提交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增项或升级的申请报告,经审核申请报告和征求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现同意受理该十五家企业的许可证增项或升级申请(名单和项目见附件),请你局督促企业按以下程序开展取证工作:
被受理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受理范围试制2-4台压力容器产品或2-4批气瓶或爆破片产品。完成试制工作后,由你局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或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1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应按规定通过技术评定,低温容器或低温气瓶还应通过国家低温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型式试验。初审确认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资格、工装设备和厂房等必备条件及试制产品质量必须完全符合《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或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1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后,由省局书面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初审和整改情况安排复审。初、复审均应提供受检产品且应具有代表性,初、复审不得提供同一类型的受检产品(气瓶和其他定型产品除外)。
本受理通知作为被受理企业试制产品的临时许可,十八个月内有效。如被受理企业在十八个月内未能取得受理项目的制造许可证,自发出之日起十八个月后,本受理通知不再继续有效。
附件:同意受理许可证增项或升级的十五家企业名单及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
同意受理许可证增项或升级的十五家企业名单及项目
| 序号 |
名称 |
项目 |
备注 |
| 1 |
哈尔滨电力设备总厂 |
AR1 |
& |
| 2 |
中国江南航天集团乌江机械厂 |
AR1 |
& |
| 3 |
新奥集团石家庄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AR1 |
& |
| 4 |
茂名石化机械厂 |
AR1 |
& |
| 5 |
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
AR1 |
& |
| 6 |
四川省科卓华气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AR1 |
仅限贮存天然气井式容器 |
| 7 |
洛阳隆惠石化设备制造安装公司 |
AR2 |
& |
| 8 |
广西悟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AR2 |
& |
| 9 |
烟台冷冻空调设备厂 |
AR2 |
& |
| 10 |
天津市荣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
AR2 |
& |
| 11 |
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
CR2 |
含罐式集装箱 |
| 12 |
浙江东阳化工机械厂 |
DR2 |
& |
| 13 |
鞍山液化石油气钢瓶总厂 |
DR2 |
& |
| 14 |
查特深冷设备(常州)有限公司 |
DR4 |
& |
| 15 |
东阳市安源装备有限公司 |
气瓶用爆破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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