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函〔2002〕521号


 

关于严厉打击报废锅炉压力容器交易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一些地方报废锅炉压力容器交易活动有抬头之势,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造成极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避免报废锅炉压力容器重新用作承压设备,总局决定严厉打击报废锅炉压力容器交易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立即对本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发现报废锅炉压力容器交易市场或经营点(门市)等,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取缔。对售出的报废锅炉压力容器,要进行追踪并逐台清理。凡发现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应要求使用者立即停用并予拆除。

  二、结合目前在全国范围开展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普查整治工作,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在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资料不全或资料与设备不符等现象,应严查其设备来源,如属于报废锅炉压力容器,应要求使用者立即停用并予拆除。

  三、凡在普查整治中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监督使用者对判废设备做破坏性处理。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地区情况,提出相应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