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质技监发〔2003〕198号
关于加强我市气瓶充装、运输、销售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气瓶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全国正在逐步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行气瓶产权转移和定点充装,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和管理新模式。 我市作为全国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试点市,通过前段时间宣传发动、普查摸底、集中整治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大部分气体充装、气体销售商都能做到合法充装、销售和安全运输,但仍有部分气体充装、气体销售商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一些经销、运输气瓶的车辆到处串站充装,致使充装安全责任无法落实,甚至出现了充装过期气瓶和报废气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气瓶充装、运输以及使用等环节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市政府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吴晓春副市长在7 月24日召开的江苏省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会议上,要求加强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违规充装,打击扰乱气瓶充装市场的非法瓶装气体销售商,确保广大气体用户的用气安全,确保南通市的安全生产。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气瓶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类气体充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只充装本单位的自有气瓶,并须在瓶体上粘贴充装和警示标签(液化石油气瓶可在瓶阀处用塑料封口替代);不得向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气体经销商批发销售各类气体。 二、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交通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运输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气瓶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各气瓶运输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押运、装卸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督促和教育驾驶、押运人员在驾驶气瓶运输车辆时,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严禁违章超载、超车,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气瓶的运输车辆不得私自运输气瓶,必须有托运人(气瓶充装单位)的托运证明并签发经托运签章的道路货物运单,所运输的气瓶必须是托运人(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不得运输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或非充装单位的自有瓶。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车厢应在瓶高的2/3以上,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尽量避免白天运输。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四、瓶装气体销售商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与气瓶充装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销售商的安全管理,瓶装气体的销售商只能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五、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对运输气瓶过往车辆的检查,各查报站、治安卡口发现有违规运输气瓶的车辆,应及时通报当地质监部门查处。 六、各级交通部门应严把气瓶运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及其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的从业资格关,以加强气瓶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工作,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级城建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点(销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体供应点(销售点)亮照经营的检查,对无照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 九、各级质监部门必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充装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各级城建、交通、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有关精神,加强部门联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我市气瓶充装、运输、使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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