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苏质技监锅发[2004]55号


关于加强电站锅炉使用环节
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电力公司、各电站锅炉使用单位:

2002年元月,我局发出了《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质技监锅发[2002]4号),对我省电站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监察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方位做好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电站锅炉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加强与电站锅炉使用单位的联系,宣传《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统一认识,以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部门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职责,确保监察到位。

二、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锅炉使用证。各市应严格按照《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电站锅炉使用登记工作。

锅炉安装过程必须执行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2003年6月1日《条例》施行后开工的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必须提供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

三、电站锅炉运行人员应持证上岗。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江苏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培训中心(徐州电力技术学校)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负责电站锅炉运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资格证书由我局统一颁发。培训考核工作依据为《条例》和《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已取得电力系统发放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复考班,以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电站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适当调整。定期检验工作的依据为《条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江苏省电力公司、各电站锅炉使用和检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共同做好电站锅炉的安全工作,确保电站锅炉安全运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 电站 锅炉 监察 通知


抄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江苏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培训中心、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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