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展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 


二○○二年,南通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市安委会关于开展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类气瓶充装、使用、检验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了各类气瓶爆炸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近来少数地区和单位出现了回潮现象,为了切实巩固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南通市质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要求各地、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周密布置,狠抓落实,按照制订的“南通市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方案”,切实抓好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以确保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

附件:南通市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方案


南通市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方案

根据省政府、省、市安委会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前阶段我市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和目前我市气瓶安全管理的现状,为巩固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有效遏制我市气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气瓶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的范围和目的
范围:南通市范围内的各类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目的:通过回头看活动,全面检查、落实各类气瓶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各类气瓶事故的发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整改,巩固、提高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扼制倒退回潮现象,确保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的内容和要求
1、坚决取缔和禁止无证非法充装。对《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或未经我局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按规定进行申报,否则应停止其充装。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各类气体充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只充装本单位的具有永久标识的自有钢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的自有钢瓶。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必须对待充钢瓶的丙酮存量逐只进行检查,发现缺量的,必须按标准规定足量补加丙酮。
4、气体充装、检验单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佩带统一胸卡。
5、必须严格执行充装前检查制度,由持证人员逐只进行检查、记录。各种记录表、卡、单应统一、规范,检查记录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
6、气体充装、检验单位的站容站貌应整洁宽畅,安全警示标志应完整、醒目。
7、所有气瓶充装完毕后均须复验、记录,并在规定位置贴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8、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所充装气瓶的安全和气体质量及数量负责,坚决杜绝超期瓶或不合格气瓶的充装。 
9、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瓶的到期检验负责,并与气瓶检验单位签订检验协议。 
10、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自有气瓶数据库,并且按照要求按时上报
11、各类气体充装单位必须对气体供应站(点)的安全管理负责。供应站(点)必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销定点证,且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符合要求的场所等。凡不符合规定的供应站(点),任何充装单位不得对其供气。
12、各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与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协议,严格按任务授权的检验范围落实检验任务。必须确保检验质量,严格按有关法规标准进行检验,认真做好检验原始记录,按规定对检验气瓶逐只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建立气瓶检验数据库,并正常使用。
三、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4月20日)
(1)周密部署,狠抓整改。各县(市)局要组织召开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会议,重新学习自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国家、省、市局有关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管理要求,对本地区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进行部署,提出统一要求。
(2)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按照本方案和本地区的要求,认真逐项对照、进行自查,并且切实进行整改。
(3)充装单位必须认真对照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相关的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有回潮现象的,必须认真进行整改。
⑷自查整改的情况须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2、检查、验收阶段(4月21日﷓5月10日)
(1)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组织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查封。
(2)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气瓶检验单位检查时发现有超越检验任务授权范围争抢瓶源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⑶各县(市)局在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逐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于2005年5月10日前报我局。
3、互查、总结阶段(5月11日﷓5月30日)
⑴市局将在各县(市)局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互查。
⑵市局将在2005年5月30日前,总结、通报气瓶充装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检查验收的综合情况。

(本网专讯,撰稿;高滇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