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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质监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 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检验质量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以来,大多数气瓶检验单位能够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以及质保体系开展气瓶检验工作,为广大气瓶用户安全用气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深入,气瓶检验数量不断增加,有些检验单位领导为了完成检验数量,偷工减料;有的检验站检验管理混乱,检验质量事故隐患较多。主要表现在: 1、私自更换气瓶制造铭牌。个别检验单位为了使超过安全使用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继续投入使用,擅自将钢瓶原始制造铭牌拆去,更换上伪造的铭牌或本单位的检验标牌,违反了GB8334-1999中4.3条款"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的规定,严重威胁到广大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气瓶不开展水压试验。目前,由于检验任务较多,有些检验站为了追求进度,省略了水压试验步骤。检查发现,有的钢瓶检测站水压试验设备损坏后也不及时修复,致使水压试验不能正常开展。 3、角阀不做气密性试验。角阀是否漏气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用气安全。有的检验单位自以为角阀的密封原件都更换了就不会发生泄漏了,事实证明,有许多刚刚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第一次充气就发现角阀漏气,这都是角阀未做气密性试验所造成的。 4、瓶换瓶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液化石油气检验单位对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不是按程序逐只进行检验,而且采用瓶换瓶的方法,(即将原有充装单位标识和编号的气瓶更换为无标识和编号的气瓶)充装单位取回后又进行标识和编号,使得该单位统计的气瓶数量愈来愈多,造成气瓶数据的虚假现象,扰乱了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到在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为了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实现对气瓶充装、检验的长效安全管理,南通质监局就气瓶检验质量管理重申了有关要求: 1、各气瓶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必须是本单位的自有气瓶,且必须在规定的部位标注有永久性标识,无永久性标识的气瓶各检验单位应予拒收。 2、各检验单位必须按相关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切实把好检验质量关,认真做好各项检验记录,凡是液化石油气瓶从制造出厂达15年和无缝气瓶制造出厂达30年的必须作报废处理,对无制造铭牌或不能判别其制造出厂年月的气瓶也必须作报废处理 。 3、各气瓶检验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不得从事旧气瓶的销售业务, 严禁超范围检验气瓶。要认真汲取2000年一家钢瓶检验站检验钢瓶时不做水压试验,直接做气密性试验时钢瓶发生爆炸,炸死一名检验员的深刻教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4、各气瓶检验单位必须按《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12135-1999)和《江苏省气瓶检验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用于检验管理的微机和检验管理系统软件,并投入正常使用。 通知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气瓶检验单位安全检查的力度,凡发现不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验的违规行为,必须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