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大爆炸事故6责任人被判刑


广州消息:11月27日下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的6.30特大爆炸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小玲、简友梅、黄伟坚有期徒刑5年,梁盛源有期徒刑4年,丁克胜有期徒刑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梁志坚有期徒刑3年。

    经调查,去年6月30日上午约8时零5分,被告人万小玲在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使用气动枪打钉将木杆固定在烟花上时,把气钉击在该烟花塑胶筒底座上端的斜面上,引爆了烟花,进而引起其他厂房和原料仓库的大爆炸,酿成特大事故。爆炸致使40人死亡,130多人受伤,其中45人为一至十级伤残,受损民房1700多户,厂矿企业66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土出烟花厂厂长简友梅、副厂长黄伟坚伙同香港东方公司董事长张某,在未办理有效审批报建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厂区的原料仓库、半成品仓库与包装车间之间扩建了4座工房,用作装配工房,严重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规定。时任江门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治安科指导员并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被告人梁志坚,明知土出烟花厂增建4间工房的申请不符合有关危险品生产区内建筑物内部安全距离的要求,仍签字同意该厂的增建申请。

    同时查明,被告人简友梅、黄伟坚、梁盛源、丁克胜作为烟花厂的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被告人万小玲被招收进厂后,未经任何专业培训,也没有气动枪打钉的经验,却被安排在烟花厂包装二车间打钉房工作,埋下了安全隐患。2000年4、5月间,公安、消防部门曾2次要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被告人黄伟坚、梁盛源、丁克胜事先指使人用货车将燃料运出厂,待检查完后再运回仓库,以逃避检查。

    江门市中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简友梅、黄伟坚、梁盛源、丁克胜身为烟花厂的管理人员,明知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大爆炸事故,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万小玲在生产烟花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梁志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是违反建筑申请而审批,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