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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有什么“特殊”? 


    2000年12月15日,国家经贸委对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特别重大事故作出批复。批复指出:

    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储罐区发生特大爆炸和火灾事故,死亡9人,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

    经过调查取证、计算机模拟和鉴定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从铁路罐车经油泵往储罐卸轻柴油时,由于操作工开错阀门,使轻柴油进入了满载的石脑油A罐,导致石脑油从罐顶气窗大量溢出(约637立方米),溢出的石脑油及其油气在扩散过程中遇到明火,产生第一次爆炸和燃烧,继而引起罐区内乙烯罐等其他罐的爆炸和燃烧。主要依据是:

    (一)阀门状态。事故调查发现,卸轻柴油前石脑油A罐是满罐,卸油管通往石脑油A罐的两道阀门均开着,通往轻柴油罐的总阀门却关着。卸轻柴油时,轻柴油不能进入轻柴油罐,而只能从石脑油A罐底部管口进入石脑油A罐,并导致石脑油从罐外溢。

    (二)石脑油A罐基础及附近地面被烧变色。石脑油A罐罐体无破裂现象,而防火堤内数千平方米石灰石地面,有2/3被积油烧至变色,其中约一半变成白色石灰;石脑油A罐的水泥基础被烧裂并漏出钢筋,上述情况只有在地面上存有大量积油并燃烧才能出现。而其他油罐着火后,防火堤内的地面和罐基础完好。

    (三)经对事故遇难者所在位置的分析和微量化学分析,确定事故是因石脑油泄漏引起的。由于死于事故现场的4人都在石脑油A罐周围(其中2人经证实是经乙烯罐区到石脑油罐区遇难的),并对死者肺部取样进行微量化学分析,证实含有石脑油成份而没有乙烯,说明该4人死前吸入了泄漏的石脑油气体。

    此外,从事故现场建(构)筑物破坏情况、现场所有人员的位置及伤亡情况,以及中心计算机记录的压力变化、地下排水沟系统爆燃痕迹、现场人证材料分析,并经国家爆炸实验室计算机模拟等,均证明石脑油大量溢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关专家经对乙烯管道残骸分析,没有发现陈旧裂纹,不能得出乙烯管道泄漏是事故直接原因的结论。

    事故的直接原因暴露出北京东方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不落实。此外,也反映出罐区自动控制水平低,罐区与锅炉房之间距离较近且无隔离墙等问题。

    综上所述,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批复原则同意北京市“鉴于对此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已给予相应的处理,故不再重新处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的批复指出:实事求是、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是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的重要前提。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首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首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大爆炸事故终于结案了

    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大爆炸事故的性质认定在历尽了3年零7个月的争执和等待后,终于在离新世纪还有15天的时候盖棺论定:这是一起因操作工开错阀门而导致爆炸的责任事故。

    我们终于用科学、良知和理性把这个梦魔斩劈在新世纪的门坎之外,使之没能让它把晦气带入21世纪。

    其实,这起事故早在3年前就应结案。正是因为一些非正常调查因素的介入,才使这起事故迟迟不能结案。

    1997年8月18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第48天,负责调查事故原因的专家组就拿出了事故调查报告,以确凿的证据认定这是一起因操作工开错阀门而把本应卸入B罐的轻柴油错误地卸入到已装满石脑油的A罐中,导致大量石脑油冒顶外溢,挥发成可燃性气体,遇到明火引起爆炸,进而引起乙烯罐爆炸的责任事故。当时,北京市劳动局一名负责人也同意这个结论,并将报告迅速打印出来。可是,事隔一天,这位负责人却追回已经打印好了的事故调查报告,随后,北京市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又另起炉灶,成立了第二专家组。6天后,第二专家组便得出结论,认为这是因为乙烯罐泄漏引起的爆炸事故,是一起设备事故。后来,由中科院院士周同惠教授等4名国内著名的专家、教授对两个专家组的结论进行了鉴定,认为第一专家组的结论是正确的;第二专家组的结论不符合化学科学的基本理论,是概念性错误。但第二专家组依然坚持自己错误的结论。

    随后,当时主管安全的劳动部又成立了一个由著名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组成的第三专家组,对两个专定组的结论进行评判。认为第一专家组的结论是科学的,第二专家组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可是,第二专家组就是死顶硬扛,以至这起事故迟迟不能结案,一拖就是3年。

    无奈,2000年3月21日,第一专家组7名专家上书国务院领导,恳请关注此事,以使这起特大事故尽快结案。一个月后,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复,希望以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尽快结案。

    2000年11月,北京市终于同意第一专家组的结论,以责任事故结案。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终于划上了句号。

    一起原因并不太复杂的事故为何拖了3年半之久才结案,它告诉了我们什么,我们应该汲取哪些教训?

    其中最重的一条就是,必须完善事故调查体制和机制,不能自己调查自已。只有一个有监督制约的调查体制和机制,老能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公正。这个调查体制和机制必须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介入和干扰,特别是防止事故发生地行政权力的介入和干扰。

    参加事故调查的专家不仅有深厚的学养,更应有正直、诚实、不听命于权势的良好品格,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专业知识不深可能找不到正确答案,而缺乏良知和听命于权势却会有目的地把调查带入歧途。

    我们对在这起事故调查中那些敢于坚持真理的专家深怀敬意。他们不仅以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更以求实的科学态度,坚韧不拔的意志,坚守良知和真理的勇气,才使”6·27“特大爆炸事故午以正确结案。

    我们也对一些新闻媒体的作法感到失望。

    从事故发生以来,几乎所有媒体都对这起死亡9人、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人民币的特大爆炸事故表示沉默。2000年安,记者采访了参加事故调查的部分专家,定了一篇东方化工厂特大事故为何至今仍未结案的报道。在采记中,专家们一致要求,把这篇报道寄给一些大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这起事故尽快结案。可是,这几家大报的反映却令人失望。试想,如果各大媒体对“6·27”特大爆炸事故像对“11·24”大舜轮沉没和“12·25”洛阳大火那样给予关注,这起事故还会拖到今天才能结案吗?

    我们注意到,这起事故结案批复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的提法,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一再强调,要严肃处理各类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最近对“11·24”大舜轮事故的处理就明显地体现了这一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