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糠醛厂

水解釜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事故单位

河北省邢台县王村糠醛厂

所属行业

化工

发生时间

2001年5月19日8时30分

企业性质

私营企业

发生地点

河北省邢台市(区)邢台县羊范镇(乡)王村村

设备名称

水解釜

用途

蒸煮、反应

设备类别

II

事故类别

其它爆炸

制造单位

-

制造时间

  年  月

介质

糠醛

介质温度

< 160℃

设计压力

MPa

运行压力

0.6MPa

人员伤亡情况

经济损失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2

 

3

8万元

 

事故发生主要经过:

    2001年5月19日上午8时交接班,8:30分,值班副厂长吴魁明听到水解车间有蒸汽泄露的声音,前去查看原因,随即水解车间6号水解车间西侧摧塌.在二楼平台作业的操作工路巧生、吴魁明随平台坍塌坠落,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飞行物将吴瑞玺、刘保军、刘万荣砸伤。6号水解釜上体被推出近8米。车间部分管道被毁。事故发生后,厂方迅速进行抢救,路巧生、吴魁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破坏情况:

      6号水解釜锥体环焊缝处脱落,釜体第一节上部1.5米处整体撕裂,局部腐蚀严重,最小壁厚仅1mm,     釜体变形,内衬脱落。车间部分管道被毁。二楼平台坍塌。

 事故原因分析(需要时应附技术鉴定资料)及结论:

       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厂业主吴兴贵安全意识差,缺乏对承压设备的管理常识;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人缺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依据对上述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意见的建议:

    1、邢台县糠醛厂停产整顿,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批准,不得开工;

    2、依照《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罚款1万元和《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该厂2万元罚款,共计处罚3万元。

    3、由厂方承担伤亡人员的治疗赔偿责任。

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的建议:

      1、该厂所有承压设备和容器停用待检;

      2、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3、糠醛厂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附:调查组成员

姓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签字

王明堂

副县长

邢台县人民政府

王明堂

王聚海

主任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王聚海

郭增海

科长

市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郭增海

赵辉

副科长

市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赵辉

任书玲

所长

邢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任书玲

郝明惠

副局长

邢台县人事劳动局

郝明惠

李成太

主任

邢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李成太

王起云

科长

邢台县公安局

王起云

赵建春

科长

邢台县人事劳动局安全保护科

赵建春

郭忠厚

所长

邢台县锅炉压力容顺检验所

郭忠厚

武勤江

副所长

邢台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武勤江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报告书的意见:

     同意该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意见。按规定上报。

 

邢台县人事劳动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