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

质检办[2001]138号


关于同意西安天洁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试生产车用压缩天然气全复合材料气瓶的函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许可西安天洁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用压缩天然气全复合材料气瓶继续生产销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鉴于西安天洁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具备DR4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且具有车用压缩天然气全复合材料气瓶的制造经验,根据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的“汽车用塑料内胆复合材料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可靠性技术研讨会”的专家意见和国内外的使用经验、为推动技术进步,同意该公司继续研制、开发汽车用塑料内胆复合材料CNG气瓶。

    2、西安天洁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国际标准ISO11439-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高压气瓶》制订汽车用塑料内胆复合材料CNG气瓶企业标准,并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研制气瓶的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工作。

    3、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内试用,试用期2年。试用期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该公司气瓶研制、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4、新气瓶试用满一年后,西安天洁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对试用气瓶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能抽样检验,并将气瓶试用数量、使用和抽检情况向我局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二00一年七月十

局办公厅

二日